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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意见的通知

辽农办田发〔2023〕37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使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农办建〔2020〕7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意见

为做好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及项目建设成果宣传工作,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水平,加强社会各界对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监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以下简称标识),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示范区公示牌、各类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含泵房、衬砌沟渠、渠系建筑物、电力设施、项目区四至界桩、桥涵、塘坝等建筑物)以及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宣传品等。

2.原则上一个项目设置一块项目公示牌,同一项目不重复设立。项目公示牌制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原则,力求外观简朴、造价节约。注意实用性与长久性,坚决杜绝形象工程。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标识和项目公示牌的组织制作、设置和管护。

二、标牌要求

1.标识和公示牌应按照《通知》中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设计规格制作。其中,除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宣传品等可使用黑白图案外,均采用彩色图案。

2.公示牌主体部分具体尺寸不做统一规定,其长宽比例应为14.7:9,构成元素根据公示牌相应尺寸大小按比例缩放,其中公示条目、内容不得删减。公示牌在公示栏、宣传墙上采取墙面喷绘形式制作,设置在项目区靠近主干道路、主要建(构)筑物、村庄周边等处的醒目位置。

3.标识使用时,图案主体应按比例缩放。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设置标识时,图案主体尺寸不作统一要求,但在同一项目区的同一类工程设施上设置的标识,应确保标识醒目、图案主体尺寸一致。设置工程编号的,工程编号应处于图案主体的下侧。

4.标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设置,由项目法人、管护单位维护管理,县级农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示牌的设置,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撤除、变更公示牌,对于公示牌损坏、丢失的,项目法人或管护单位应及时恢复和重置。

三、其他要求

各市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项目公示牌、标识的规范使用,确保应立尽立。标识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农业农村部。本意见的解释权归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及项目公示牌设立总体说明

2.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图案颜色及规格(彩色、黑白)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参考式样及规格(彩色、黑白)

4.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和项目公示牌应用案例(彩色、   黑白)

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及

项目公示牌设立总体说明

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以圆为基本形态,整体以农业元素构 成,以绿色和橙红色为主基调。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外圈绕排“高标准农田”中英文,中文“高标准农田”标于上方,醒目且庄重; 英文标于下方,采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的英文翻译。内圈采用具体形象和寓意形象相结合方式设计,下方图形代表农田,整齐规范的田块、笔直通达的田间道路和相通的沟渠标识,寓意高标准农田景观,而田块颜色的差异代表农田的多样化利用。上方图形由“高标”的首字母“GB” 创意形成,组成图形下半部分象征着饭碗,上半部分象征着碗中的米饭,图形上下组合形 似粮仓,代表着粮食丰产、五谷丰登,寓意着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提 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为首要目标,将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二、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应统一使用本标识。标识主 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农田建设综合配套工程设施 (如:泵房、沟渠、渠道建筑物、电力设施)等,可全部标识,也可以 部分标识。此外,标识还可用于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和宣传品等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应设立项目公示牌。公示牌应选 择在项目周边的公路、铁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便于宣传和接受群众监督。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年 度、项目四至范围、项目总投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单位、投诉电话等。

五、项目公示牌左上角应统一绘制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右下角应标明设立单位。

六、项目公示牌制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原则,力求外观简朴、造价节约。

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项目公示牌 的具体内容、尺寸、样式、制作材料、设立单位及后期管护等作出统一规定。

八、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标识和项目公示牌的组织制作和监督。

九、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所有权归属农业农村部。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